第一節 拍賣人
第十條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幸话偃f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ǘ┯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ㄈ┯信c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ㄋ模┯蟹媳痉ê推渌嘘P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ㄎ澹┓蠂鴦赵河嘘P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懈叩仍盒?埔陨蠈W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ǘ┰谂馁u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ㄈ┢沸辛己?。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 委托人
第二十五條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
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